政策 2025-11-28 10:00:16 來源: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各受委托銀行,各處室、市縣管理中心:
??《海南省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5年 11 月25日
??海南省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減輕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商業貸款的利息負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海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本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將本人用于購買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的本省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原商貸),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方式包括“帶押直轉”和“自籌結清”兩種方式。“帶押直轉”方式商轉公貸款應在原商貸銀行辦理,“自籌結清”方式商轉公貸款可跨行辦理。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為在本省已開展公積金貸款業務并簽訂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的受委托貸款銀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審批、擔保、發放、回收、貸后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商轉公貸款的對象為在本省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商貸主借人或作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且為原商貸所購住房的產權人。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省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貸款基本條件。
??(二)原商貸已還款12個月(含)以上,且近12個月(含)連續正常還款,無貸款逾期記錄。
??(三)原商貸所購住房在本省已經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且權屬明晰。除向原商貸銀行設定抵押外,未設定其他抵押、居住權登記事項;不存在司法查封、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
??(四)原商貸銀行同意提前全部結清原商貸余額。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帶押直轉”辦理商轉公貸款時,除滿足第七條申請條件外,還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借人在本省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含)以上。
??(二)原商貸所購住房是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本省唯一住房或在全國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原商貸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判決或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商轉公貸款借款人名下的;
??(二)存在采用欺瞞手段,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情形的;
??(三)原商貸已辦理組合貸款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商轉公貸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程序和材料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帶押直轉”方式。商轉公貸款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借款人辦理對應房產第二順位抵押登記,貸款資金直接劃轉到原商貸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于償還原商貸。
??1.貸款申請。借款人征得原商貸銀行同意提前結清商業貸款后,向原商貸銀行發起商轉公貸款申請并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2.貸款受理審核。貸款銀行人員受理貸款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3.簽訂借款合同并落實抵押。貸款審批通過后,受委托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房產第二順位抵押登記。
??4.發放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原商貸銀行指定還款賬戶。
??5.償還原商貸。銀行收到貸款資金2個工作日內結清原商貸。實際結清中所需資金與貸款資金的差額,借款人應在結清前補足。
??6.注銷原抵押權登記。在結清原商貸后5個工作日內,原商貸銀行辦結房產第一順位抵押權注銷手續。
??(二)“自籌結清”方式。商轉公貸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借款人須自籌資金先結清原商貸,注銷原商貸房產抵押登記,并重新辦理對應房產抵押登記,貸款資金劃轉到借款人個人賬戶。
??1.貸款申請。借款人征得原商貸銀行同意提前結清商業貸款后,向具備商轉公貸款業務資格的受委托貸款銀行發起商轉公貸款申請并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2.貸款審核。貸款銀行人員受理貸款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3.結清原商貸并注銷原商貸房產抵押。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人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原商貸結清和房產抵押注銷登記。
??4.簽訂借款合同并落實抵押。受委托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重新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5.發放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到借款人個人借記卡賬戶。
??第十一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
??(二)原商貸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協議)、全款增值稅發票;
??(三)原商貸的借款合同、近一年銀行還款明細單;
??(四)原商貸銀行出具的《銀行同意商轉公貸款意見書》;
??(五)辦理公積金貸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按下述四款規定核定的最低值確定額度:
??(一)不高于本省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基準額度;
??(二)不高于原商貸剩余本金;
??(三)不高于按還貸能力和貸款公式計算的貸款額度;
??(四)不高于所購住房房屋價格的60%;
??第十三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不超過公積金貸款最長規定期限,同時不超過原商貸剩余貸款期限和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的用地使用權剩余年限。
??第十四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五章 資金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商轉公貸款實行與住房公積金資金個貸率聯動。當個貸率達到95%時,商轉公貸款啟動按月限額和輪候機制,每月受理限額為5億元。當綜合個貸率(含貼息貸款)達到110%時,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可根據資金流動性風險情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商轉公貸款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在本行開設專用還款賬戶,用于接收和劃轉、結算商轉公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存在被凍結、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風險,并在公積金信息系統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受委托貸款銀行海南省級分行或總行與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完成簽訂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前,商業貸款銀行分支機構不得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海南省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瓊公積金貸〔2019〕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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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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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