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5-11-27 10:00:05 來源:濟南人大
??(2025年10月29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城市更新活動,改善人居環境,優化城市結構,提升城市功能品質,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以內,開展城市空間形態、城市功能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推進城中村、老舊小區、危舊住房改造,提升人居環境品質的居住類城市更新;
??(二)推動老舊工業區、老舊廠區廠房、老舊商業區、舊市場、低效產業園區、低效樓宇、傳統商業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的產業類城市更新;
??(三)改造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功能的設施類城市更新;
??(四)加強名泉、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利用,彰顯泉城特色風貌的名城保護類城市更新;
??(五)推進山體、濱水、濕地、公園、生態廊道以及城市生態基礎設施修復完善,提升生態環境品質的生態類城市更新;
??(六)統籌多類存量空間資源配置、優化功能布局,實現片區可持續發展的綜合類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踐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因地制宜、保護傳承、創新發展的原則,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共建共享,注重保留改善、改造提升與拆除重建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揮市城市更新工作機制作用,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決定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部門(以下稱區縣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不動產登記等支持政策。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城市更新財政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等各項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市級重點項目,支持、協助城市更新項目爭取政策性資金。
??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完善多元主體參與和協商機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暢通意見表達渠道,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鼓勵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推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數據共享機制,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統,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完善城市體檢評估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工作。
??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劃定城市更新片區、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充分征求專家、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明確城市更新的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建設項目、實施時序等內容。
??第十條 區縣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市體檢評估結果,組織劃定城市更新片區,編制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劃定城市更新片區應當綜合考慮規劃要求、空間布局、功能定位、產權邊界、泉水分布、歷史文化保護等因素,原則上相對成片連片。
??編制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重點考慮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居住環境、完善設施配套、調整產業布局、提升城市風貌等因素,謀劃城市更新項目。
??一個更新片區可以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更新項目。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實行常態申報、項目入庫和動態調整。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在庫項目進行分類管理,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協助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并批準后實施,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城市更新相關政策。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議;
??(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享有城市更新項目經營權和收益權;
??(三)對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城市更新相關現狀調查、意愿調查等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二)執行經本人同意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報有關部門依法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升建筑安全性能,持續改善建筑功能,提升人居環境品質;
??(二)落實城市風貌管控要求,優化城市設計,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彰顯“山泉湖河城”特色風貌;
??(三)優先補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短板,完善區域功能;
??(四)落實韌性城市建設要求,完善公共安全設施,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風險能力;
??(五)盤活各類低效閑置資源,推動存量資源提質增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六)落實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
??(七)推進城市生態空間修復和環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態環境品質;
??(八)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推進全齡友好型城市建設;
??(九)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十)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實施主體:
??(一)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物業權利人自行確定實施主體。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后共同確定實施主體;無法協商一致,涉及物業權利人共同決定事項的,由物業權利人依法表決確定實施主體。
??(二)因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
??鼓勵具備規劃設計、改造施工、物業管理、后期運營等能力的市場主體,作為實施主體依法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第十六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策劃方案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在編制過程中充分征求物業權利人、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基礎條件、更新目標、更新方式、設計方案、資金測算、運營模式等,涉及歷史文化保護的,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
??實施城市更新項目確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依法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實施方案由項目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審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審定。重點審定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更新實施、公共利益、歷史文化保護、運營管理和資金平衡等要求。
??實施方案經審定后,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實行并聯辦理,簡化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應當加強泉水保護利用,對更新過程中新發現的泉水出露點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對名泉出露點分布較為集中的區域,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泉水街巷、景觀軸線。結合城市更新項目,加強泉水保護、泉水文化展示、休閑娛樂等設施建設。支持利用泉水資源依法建設泉水院落、生態住區,打造獨具泉城特色的城市空間。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名泉、古樹名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等進行保護。
??實施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保護更新,應當采用小規模、漸進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留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建立以居民為主體的保護實施機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對歷史文化資源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活化利用,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條 實施危險住房改造更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進行更新。支持老舊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實施城中村改造更新的,應當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等方式,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居住條件。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的,應當完善消防、燃氣、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停車、充電等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增設養老、助餐、文化體育、托育托幼以及適老化、適兒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提升居住環境。
??推進老舊小區及其周邊區域連片改造,建設完整社區,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活動空間,構建城市便民生活圈。
??第二十一條 實施老舊工業區、老舊廠房改造更新的,應當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和活化利用,對具有保留價值的廠房建筑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維護修繕。支持對老舊廠房進行改造利用,發展創新創意產業。
??鼓勵在城市更新中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引入高端產業和先進產能,推動上下游產業集聚,建設混合高效的產業發展新空間。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老舊商業區、舊市場、低效產業園區、老舊街區等更新的,應當整合利用存量低效產業空間,完善配套服務設施,發展新產業、新業態,聚集創新資源,培育生產、消費新場景。
??實施低效樓宇、傳統商業設施等更新的,應當加強存量房屋改造利用,推動建筑功能轉換和混合使用,鼓勵根據實際需求合理轉換為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實施公共服務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完善公共醫療、全民健身、公共文化、綠地廣場等設施,推進公共場所適老化、適兒化改造,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實施公共服務設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城市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優化城市基礎設施布局、結構、功能,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建設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礎設施。
??優化城市交通網絡,發展快速干線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綠色慢行交通,完善換乘交通設施體系,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完善市政供給體系,推進市政管線管網以及綜合管廊建設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加強環境衛生、排水防澇、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等設施建設改造。完善應急指揮、處置和救援體系建設,提高城市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 實施城市生態空間修復治理等更新的,應當加強城市綠地系統、濱水空間規劃建設,推動公園綠地開放共享。
??推進受損山體修復,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升城市生態環境品質。
??第二十六條 鼓勵物業權利人實施自主更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工作和生活環境,推動存量資源提質增效、城市功能提升。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行政審批、財政等部門,制定完善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的規劃和用地安排、行政許可辦理、融資支持等保障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二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符合現行的規劃建設標準和規范。城市更新中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停車位等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要求的特殊類型更新項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特殊類型更新項目的認定范圍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而實施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容積率核定優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法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采取有償使用方式配置國有建設用地的,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用地優化設計、分層布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供應、登記。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經批準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用于發展國家、省、市支持的新業態,在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在國家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原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加快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低效用地的認定標準,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
??鼓勵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按照程序自行或者以轉讓、入股等方式更新改造低效用地。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擅自轉讓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結合城市更新需求規劃設置混合功能用地,推進土地混合開發利用。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不影響風貌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項目可以依法依規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辦理建設、使用、運營等相關手續,加強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 對多產權主體、多宗地塊實施成片更新的,實施主體可以依法通過房屋收購、置換、股權合作等方式實施產權歸集。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范圍內無審批手續、審批手續不全或者現狀與原審批不符的建筑,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并依法予以處理。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實施更新后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改造確實無法滿足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產權人共擔、金融服務保障的城市更新項目資金多主體籌措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推進相關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市、區縣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將相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稅收減免等優惠扶持政策。
??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等支持城市更新項目。
??第三十九條 引導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更新改造、項目運營和物業管理等活動。
??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加強與社會資本合作。
??第四十條 鼓勵依法設立城市更新基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項目建設。
??鼓勵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城市更新所需資金。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多樣化金融產品,開展創新型金融服務,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第四十一條 根據相關主體申請或者項目推進需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通過矛盾糾紛化解平臺等渠道聽取意見建議,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推動更新項目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檢查督導。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和后期運營等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更新目標、更新方向進行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房屋安全體檢、房屋安全管理資金、房屋質量安全保險等相關制度措施,強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于違反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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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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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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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