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5-11-05 09:47:08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 城市:深圳
- 頒發時間:2025-10-30
- 發文字號:深建規〔2025〕12號
- 發文機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實施日期:2025-10-29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各有關單位:
??《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為了規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行為,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 號) 以及《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的前提下,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 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為。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實施改建。
??二、基本原則
??( 一)合理選址,供需匹配。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以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捷區域開展和實施,有效緩解供需匹配問題。
??(二)市場運作,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依法依規引導市場主體將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規劃許可文件,不補繳土地價款,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財稅、金融等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三 )市級統籌,區級實施。市政府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市住房建設部門牽頭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統籌推進改建工作。區政府建立相關部門聯動協調機制,按規定出具項目認定書,落實本區改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督促企業規范實施改建。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予以配合。
??三、改建條件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改建房屋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具有其他證明權屬清晰的相關主管部門文件、生效法律文書, 已通過竣工驗收,且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擬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違法建設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三)擬改建房屋未被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征收計劃。
??(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研發用房應當以棟、座或者相對獨立的整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用房應當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五)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業主利益的,已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數量的共有人或者業主同意改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改建要求
??( 一)結構安全。改建項目不涉及拆改、變動房屋結構且原建筑設計文件齊全的,須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擬改建房屋的荷載、抗震等原結構設計是否滿足改建后房屋安全使用要求進行復核。改建項目涉及拆改、變動房屋結 構,或者雖不涉及拆改、變動房屋結構但原結構設計不滿足改建后房屋安全使用要求或者因原建筑設計文件缺失無法進行復核的,須經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在改建設計中通過加固設計等方式確保房屋結構安全。
??(二)消防安全。改建項目按照不低于非住宅類(公寓或者宿舍)居住建筑的相關標準和防火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并按規定辦理消防審批手續。新舊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計施工技術標準。改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和規范。鼓勵落實民用建筑新型基礎設施設計要求、按照國家及本市裝配式裝修標準或者規范進行室內裝配式裝修,鼓勵有條件的改建項目推廣應用全屋智能。在保障安全、滿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要求的基礎上,可以通過鋼結構搭建、整體家居定制等裝修裝飾方式高效利用、合理增加室內使用空間,但禁止違規加層或者加建。
??(四 )水電氣設施。改建項目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設施改建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可以棟或者項目為單位安裝總表并按總表抄表收費,改建單位以套(間)為單位加裝水電氣分表并按分表抄表收費。改建項目配套供水設施按照我市《優質飲用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選型、設計及施工。項目改建后,排水設施應當具備污水納管條件,并符合雨污分流要求。
??(五 )環保衛生。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等居住條件,并且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相關標準。改建項目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方可對外出租。鼓勵改建項目實施節能與綠色改建,協同推進城市第六立面提升改造,推動屋頂、露臺等立體空間復合利用。
??五、改建程序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申請人可以是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權屬清晰的相關主管部門文件、生效法律文書記載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也可以是受權利人委托實際開展住房租賃運營的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申請人按照以下規定申請項目認定、實施改建。
??( 一)認定申請
??改建項目申請人應當向項目所在轄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項目認定: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材料:
??(1) 申請人是權利人的,屬于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材料,屬于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有效身份材料;
??(2) 申請人是受委托的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應當提交受托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材料、權利人有效身份材料以及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合同剩余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3)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申請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無法提供的,提交其他證明權屬清晰的相關主管部門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書、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材料以及消防、電梯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提交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改建的書面意見。
??5.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業主利益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數量的共有人或者業主同意改建的書面意見。
??6.項目改建方案,包括擬改建房屋現狀及規模、設計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改建為居住房屋的可行性分析、對宗地內相關業主權益影響分析等;其中,設計方案應當重點對改建平面布局設計、外立面設計、室內空間利用設計(需含建筑、樓板承載力內容)等進行說明。
??7.利用非住宅用地、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上的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既有非居住房屋進行改建的,需提供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8.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改建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來源合法、不存在依法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情況、項目運營期間不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項目停止運營后依法依約處理房屋租賃關系等事項以及因此引起的糾紛、訴訟等。
??(二)項目認定
??區住房建設部門統一受理本區的改建項目申請,區政府組織本轄區住房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規劃土地監察、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生態環境、教育、水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按照認定指引(詳見附件 1)對改建項目進行聯審后,由區政府出具項目認定書,并由區住房建設部門與申請人簽訂改建監管協議。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原則上不少于六年,但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期。
??(三)項目實施
??申請人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應當委托擬改建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改建方案以及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出具施工圖;按前述規定需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委托符合規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設計。 申請人憑項目認定書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1.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核準或者備案。
??2.按照規定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房屋結構安全復核意見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上傳至深圳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系統后,憑項目認定書,參照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二次裝修工程相關要求,向區住房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3.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區住房建設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實施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改建項目,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在設計階段提前介入、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確保改建項目滿足消防技術規范。
??4.涉及市政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設施改建的,相應的改建設計需經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核查或者區水務主管部門審查。
??5.改建項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活動應當遵循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改建項目納入設計文件的抽查對象,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改建項目按圖施工的監督。
??(四)竣工聯合驗收
??改建項目竣工并且經申請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后,經申請人提出申請,由區住房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按照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竣工聯合驗收。
??六、監督管理
??(一)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 因土地整備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 按照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改建項目在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內需要轉讓的,應當遵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并以改建項目為單位整體轉讓,按規定變更項目認定書、重新簽訂改建監管協議;受讓方在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內應當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使用房屋。
??(二)改建項目建成后,申請人憑項目認定書向項目所在地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申請享受居民水電氣價格政策;經核查通過后,項目的用水、用電、用氣費用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出租人應當編制房屋使用說明書,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電、燃氣等使用事項,并在出租前書面告知承租人房屋的教育、車位等公共配套情況,作為住房租賃合同附件。
??(三)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健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加強對改建項目的統籌監督管理。項目認定書出具后,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及時上傳項目認定書等材料并錄入改建項目基本信息、開工建設日期、竣工驗收日期等情況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
??(四)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管機制,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取得項目認定書后不實施改建或者不按規定實施改建、未經竣工聯合驗收或者竣工聯合驗收未通過即投入使用、通過“ 以租代售”等形式違規轉讓、改建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到期不恢復原用途使用等違規行為,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終止改建行為、撤銷項目認定書、納入信用監管等措施;構成違法行為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對改建完成的項目進行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會同區市場監管部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進行聯合檢查。
??七、項目續期與退出
??(一)改建項目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申請人可以向區住房建設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符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由區政府予以續期并重新出具項目認定書。
??(二)改建項目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通過的,項目認定書自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失效。
??(三)項目認定書變更、撤銷可參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深建規〔2023〕4 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項目認定書失效、撤銷后,不再享受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其他專門支持政策,取消其民用水、電、氣價格優惠。
??(五)項目認定書失效、撤銷后,權利人應當將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恢復為原用途使用;涉及拆除工程的,權利 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并在施工前按照燃氣管理有關要求做好燃氣設施保護工作。權利人未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恢復為原用途使用的,視為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由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會同區住房建設部門、產業主管部門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八、保障措施
??(一)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項目跟蹤評估機制,研究解決相關疑難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實施機制。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按要求將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情況報市住房建設部門。
??(二)區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規劃土地監察、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生態環境、教育、水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統籌研究、協調解決改建項目推進的困難和問題。各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推進工作落地。
??九、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申請項目認定但尚未取得項目認定書的改建項目,申請人可以選擇適用原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將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含經依法處理取得產權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項目,申請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審,對符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經聯審通過后出具項目認定書。
??(三)本通知自 2025 年 10月 29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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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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