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網訊 (蘇曉/文)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將從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修復。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務文書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辦法,輕微失信信息包括:(一)以簡易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二)以普通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信息;(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受到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異常名錄等信息;(四)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符合輕微失信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受到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嚴重失信信息包括:(一)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受到巨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二)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四)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認定的“屢禁不止、屢罰不改”信息;(五)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認定的其它符合嚴重失信的情形。
??辦法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分類原則,制定本領域失信信息具體分類標準,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統一發布。行業主管部門已經制定具體分類標準的,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行業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對達到最長公示期但未糾正失信行為或未完全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對附帶期限的處罰,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該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信用中國”網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信息公示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針對信用修復渠道不統一、辦理程序復雜等問題,辦法明確,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收修復申請,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推送給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辦理修復,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復效率。
??針對修復信息共享不及時、不同步等問題,辦法明確,由“信用中國”網站與相關部門、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修復信息及時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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