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概況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房協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于2015年經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七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成立。目前是房協內設機構,受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調解指導委員會指導。調解指導委員會主任由陳宜明會長擔任。
??調解中心是北京市多元調解促進會首批理事單位,是首批加入住建領域“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納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六家全國性調解組織之一,開展具體案件調解同時,積極引導、指導地方協會開展調解。
??調解中心與各級法院建立聯動模式。是北京市高院、一中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和西城區等9個基層法院及湖北省宜昌市中院的特邀調解組織。
??調解中心與北仲、貿仲、上仲、廣仲、深國仲等國內頭部仲裁機構建立了暢通的調仲對接模式,深入開展糾紛化解、風險防范研究研討等工作。
??3、調解中心調解員實行聘任制。專業的專兼職調解員隊伍包括房地產開發、施工法務總、行業專家、資深律師等167人,服務地域覆蓋全國。
??二、調解的優勢
??1、自愿原則。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不影響訴權行使。是否接受調解、終止調解、經調解后是否簽署調解協議均由當事人決定。
??2、真正案結事了。在合法前提下,調解可以不受法律關系、訴訟主體和訴訟請求限制,當事人也可在調解過程中變更請求,真正促成矛盾徹底化解,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立、審、執問題。
??3、極大節省成本。時間上,訴訟、仲裁有嚴格審限和流程,時間長,容易形成訴累,調解一般一個月,當事人協商可以延期,調解書一經做出就有法律約束力。調解收費上,約為一審訴訟費一半,極大降低當事人負擔。
??4、不傷和氣。調解不傷和氣,有助于修復雙方因糾紛暫時破裂的合作關系,實現互利共贏。
??5、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或仲裁裁決后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6、保密性強。審判公開,判決書上網,案件容易被炒作或報道,放大負面效應,影響當事人信譽。而調解不公開,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信譽和聲望。
??7、風險小。訴訟或仲裁需嚴格依據法律,專業技術性強,如證據不足、法律關系選擇錯誤、訴訟策略不當等都可能導致敗訴。而調解中調解員在合法前提下,從解決問題出發,采取多種策略和方式,引導推動雙方達成一致,能更好維護雙方權益。
??三、調解效力
??1、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調解成功,經簽字、蓋章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當事人應當自愿遵守并履行。
??2、可具有強制執行力。經當事人申請,可以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決。司法確認和仲裁裁決具有司法效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委托委派案件,由委托委派案件的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由調解中心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或者選擇仲裁機構申請裁決。
??四、受案范圍
??中心受理的案件為全國范圍內與房地產有關的民事、商事糾紛,包括: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房地產、建筑工程、部品部件采購、征收補償、房地產金融等相關的經濟糾紛。
??五、調解收費
??1、標準:調解收費包括兩部分:注冊費和調解費。參照人民法院一審訴訟費標準,根據標的額累進收費,約為一審訴訟費一半。
??2、時限:調解中心受理調解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全額收取,調解不成功可根據調解進度退款。
??3、負擔:由雙方平均負擔,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4、主體:費用統一由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收取和開票。
??5、實際做法:目前調解成功后才收取費用。對于標的額大、企業支付費用確有困難,可以提交部分減免申請,報協會批準。